导语:企业到国外投资和承接工程,就像是进入一个并不熟知的世界的冒险。
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主席在访问哈萨克斯坦和印尼时提出了“一带一路”的伟大战略构想。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系统勾勒了“一带一路”战略的路线图。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建设过程中,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优先领域,投资贸易合作是重点内容。目前,许多企业和国内多个省市已经为此制定了具体的落实措施。这为中国工程企业“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带来重大机遇,实际上,自“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后,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和工程项目已经明显增多。当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往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在看到机遇的同时,也要看到“一带一路”工程项目面临的风险。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与承接工程的中国企业包括工程企业,应当特别注意相关风险特别是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管控。否则,就会为企业海外投资和工程项目留下隐患,一旦风险发生,轻者可能导致项目利润减少或项目亏损,重者甚至会导致项目的巨额亏损,使“机遇”变成“陷阱”。在这方面一些企业曾经有过教训。
本文仅就“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与国际工程项目面临的政治法律风险做一些初步探讨,希望能有所启发。
一、“一带一路”国际工程项目涉及的国家
“一带一路”涉及哪些国家?国家权威机构并没有给出官方的清单。根据国家发改委西部开发司巡视员欧晓理先生的解释,国家并没有“一带一路”的官方清单,“‘一带一路’的建设是开放的,只要大家有兴趣都可以参与进来”,“我们希望以后有更多的朋友能够加入”。并且,他针对“一带一路”涵盖“60多个”国家的说法回复说,现在是有60余个国家表现出积极兴趣,但说只包括60多个国家之不准确的,“也许给大家都带来了好处,60多会变成70多、80多个”。商务部综合司副司长宋立洪也表示,“一带一路”是开放包容的,我们不设国别范围,不搞排他性的制度设计,好事大家商量着一起办,各施所能,各施所长,实现互利共赢,互利互惠,来惠及沿线国家更多的人。因此,“一带一路”对于中国来说是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国家战略,对沿线国家或者感兴趣的国家则是中国提出的一个互利共赢的、开放的倡议。
根据上述意见,我们的“一带一路”战略是一个开放的设计,有兴趣的国家都可以参与。当然,按照目前较为普遍的观点,从地理上来说,“一带一路”沿线涉及的主要国家至少包括65个,即东南亚11个国家,西亚北非南欧18个国家、南亚8个国家、中亚5个国家、独联体7个国家、中东欧16个国家。这些国家是“一带一路”战略直接涉及的国家。尽管每个国家都有特殊的国情,中国企业在投资和承包项目之前都必须进行详细的个案分析,但是,从整体上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风险也是非常必要的,可以让中国企业从宏观上和整体上理解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更主动的参与“一带一路”战略的建设,促进企业“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为论述方便,作者暂以“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为例,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政治与法律风险进行宏观分析。
二、政治风险与法律风险的含义
(一)什么是国际投资与国际工程项目面临的政治风险?
政治是指政府、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内政与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政治可以分为“政”和“治”,“政”就是国家的国际关系、政体、政党、政策、大政方针;“治”就是国家政党、政府怎么样治理国家,政策、方针、政策与法律如何实施。国际工程项目面临的政治风险,是指工程所在国政府、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内政与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或变化,对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这些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国家政治体制风险,政府选举或更换、立法变化、司法环境与行政执法政策变化等风险。具体来说,国际投资与国际工程项目面临的政治风险主要包括中国与所在国关系风险、战争与国家内乱风险、国家体制风险、政府或政党换届风险、法律变更风险、国家司法环境状况风险、国家政府经济和信誉风险、国家征收风险等。
(二)什么是国际工程面临的法律风险?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当然,各国因为法律传统与法律渊源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会有所不同。国际投资与国际工程项目面临的法律风险,是指与工程所在国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其变更给工程项目所带来的风险。具体来说,国际投资与国际工程项目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对工程所在国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不了解或违法的风险、工程所在国法律法规变化带来的风险、对与工程有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不熟悉的风险等等。
三、“一带一路”国际工程项目面临的政治法律风险分析
(一)“一带一路”国际工程项目面临的政治风险
1.中国与所在国关系风险
中国企业“走出去”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或承接工程项目,应当考虑我国与工程所在国的关系。一般来说,如果我国与所在国关系良好,甚至有传统的友好关系,当地人民对于中国人民也抱有良好的感情,那么对于中国企业在当地投资或承接工程项目是非常有利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多数都和我国有友好关系,但是也有部分国家与我国有领土和其他方面纠纷。在“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中,至少有7个国家与我国有领土或海洋争议或者声称有争议。当然,并不是说有争议就不能做生意,有的国家虽然与我国有争议,但是仍然保持良好的关系,愿意协商解决争议,一般也不会影响中国企业在当地投资或承接项目,如马来西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也有少数国家的个别领导人为了选票需要或其他目的敌视中国,煽动仇华情绪,如菲律宾现政府,这可能会增加中国企业投资或承接项目的风险。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友好国家承接项目,也要签好合同,约定清楚权利和义务,“亲兄弟,明算账”。在投资和承接项目与实施项目的过程中,中国企业还应当秉承“重质量,守信誉,互利双赢”的原则,维护和发扬相互之间的友谊和良好关系。否则,即使是良好关系也会逐步恶化,以至于产生不信任,为承接和实施项目带来额外的风险,这些方面我们一些企业是有教训的。
2.战争、内乱与恐怖主义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中,有些曾经遭受或者正在遭受战争或内乱的危害,比如伊拉克、叙利亚、阿富汗、乌克兰、缅甸等国家,也有十多个国家存在战争或内乱的威胁。同时,恐怖主义组织在中东、北非和中亚等地异常活跃,并逐步延伸到其他许多国家,如参与打击恐怖组织的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些国家深受恐怖活动之害。今年11月20日,中铁国际3名高管在马里首都巴马科丽笙酒店恐怖袭击事件中不幸遇难,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孔子说,“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对于正在或可能遭受战争或内乱威胁的国家,中国企业应当谨慎评估是否应当进入该国家市场,如果决定进入,应当就如何防范战争、内乱和恐怖活动风险制定相应的预案。
3.国家体制风险或政府换届与党争风险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的国家是君主专制政体,绝大多数是议会共和和多党竞选政体,这些国家存在者许多政治风险。对于君主制国家来讲,国家政策与法律容易受君主个人的影响,随意性较强;对于议会民主和多党竞选政体国家来讲,很容易导致意见不一致,决策效率低下的问题,也会因为政党之争把国家的工程项目作为攻击对方的目标,使中国投资人或承包商成为牺牲品,对于议会民主制度不成熟的国家更是如此。
4.国家司法环境状况风险
根据“透明国际”2014年国家腐败情况排行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40多个国家的得分在50分以下,约占70%,也就是说,这些国家在司法环境、执法环境、依法行政方面,仍然严重地存在着效率低下和贪污腐败的情况,这给中国投资人和工程承包商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如果中国企业采取商业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仅损伤中国企业与中国国家的名誉,而且企业还可能会收到严厉的法律制裁。2015年,根据非政府组织的的统计,“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中多数国家的法治指数,如阿富汗、柬埔寨、巴基斯坦、缅甸、伊朗、埃及、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摩尔多瓦等国家分值都偏低,这意味着许多国家在法治透明度、遵守法律的严格程度、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方面都存在这较大问题,司法环境状况不容乐观,这为中国企业在当地投资和承接工程带来更大风险。
5.政府资信和守约风险
根据IMF等国际组织的统计,“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中,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其中最不发达国家有8个,发展中国家占49个,发达国家仅有8个。如果按照2014年人均GDP计算,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的国家为23个,占1/3多一点;并且有些国家不仅经济发展程度落后,而且经济规模小,财政支付能力差,这会为他们支付建设工程工程款带来更大风险。对于以带资方式包括以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承包的工程来讲,借款人或投资人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对于以PPP形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来讲,风险就更大了。在发生政府资金短缺、经济危机、政权或政党交替等情况时,也时有宣布协会无效或合同解除、延迟付款等情况的发生。如2015年2月,由于当地国政府变动,某中国企业在南亚某国的项目被暂停。新政府称,暂停项目的原因是,上届政府被指在此项交易中违反当地法律、规避环保要求。因此,暂停该项目进行调查。
6.国家征收风险
国家征收风险是指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人在当地的企业资产实行没收、征用或国有化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当地国政府可能会给予中国企业的一定的补偿,但是一般很难弥补其实际损失,仍会造成重大风险;也有的情况下,当地国政府虽然没有公开宣布直接征用企业的财产,但是采取其他措施阻碍中国投资人对投资的财产或股权进行有效控制、使用和处置,这在实际上也已经构成国家征收。如2015年1月27日,希腊新政府宣誓就职当天,就宣布停止向中远集团及其他4家竞购者出售该国最大港口比雷埃夫斯港的股份计划,并将重新评估中远购股协议。后迫于外界压力,希腊新政府才表示,尊重与中远已达成的协议,并对执行合同义务持严肃态度。
(二)“一带一路”国际工程项目面临的法律风险
中国承包商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和承接工程遇到的另一个巨大风险就是法律风险。俗话说,“入国问禁,入乡随俗”,其中“入国问禁”主要就是说要了解目的国的法律规范和相关规定。具体说,工程所在国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投资目的国或工程所在国的法律表现形式不熟悉
我们知道,按照法律传统和表现形式不同,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不同的法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这些国家几乎涉及所有的法系,其中,影响最大最为重要的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等。这几大法系各有不同的特点。如果不了解这些国家法律的特点,又不利用律师等专业的社会资源提供专业的服务,则企业在该国进行投资和承接项目往往就带来很大的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民事法律会存在一定的共同之处,不像行政法差异那么大。如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文莱、马来西亚、新加坡、斯里兰卡、菲律宾等东南亚和南亚国家为英联邦国家或原为英国殖民地,其法律特点和英国法更为接近。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和摩尔多瓦、波兰、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等国,有的是原苏联的加盟共和国,有的与俄罗斯地缘相近,因此其法律体系与俄罗斯法律更为接近。伊朗、伊拉克、土耳其、叙利亚、约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也门、阿曼、阿联酋、卡塔尔、科威特、巴林和埃及等中东和北非国家,因为都是传统的穆斯林国家,其法律受伊斯兰教传统影响较大,也具有许多相同的特点。尽管如此,每一个国家由于历史和国情等不同,其法律仍然具有较大的特殊性,特别是行政法,因此,如果计划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或承包工程,既要了解宏观的形势,也应当对每个国家的法律进行细致的研究和个案分析。
2.对工程所在国行政法律不熟悉的风险
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都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外国企业在当地投资或承接工程项目进行行政管理。行政法是政府对投资项目与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职责依据。工程所在国有些国家特别是大陆法国家有比较明确的成文的行政法法律法规,但是,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许多法律规则是通过案例法来体现的。我们说要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要了解工程所在国有投资的行政法。行政法是强制适用的法律,如果不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行政法律有关外国投资与建设工程的规定,中国企业几乎寸步难行。上述行政法包括工程所在国选择承包商的法律、工程所在国关于工程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质量、安全、节能、环保、消防等的法律、工程所在国的劳动法、会计法、税收法、海关法、外贸法、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等。
3.对工程所在国民事法律不熟悉的风险
除了行政法以外,在国际投资合同或国际工程合同中都会包括法律选择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实体法律,以明确和约束当事人在签约、履约过程中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根据目前的国际投资和国际工程的实践,绝大多数项目都是选择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因此,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或从事工程建设,必须对当地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这些法律包括合同法、侵权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保险法等。如果不了解当地民事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人或承包商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违反当地法律的规定,发生业主违约或违法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导致其违约、侵权、违法或者在对方违约、侵权、违法使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4.与投资与工程有关的国际条约、惯例不熟悉的风险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和承包工程还必须了解与工程所在国和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工程实践中的习惯做法。因为国际投资与承包工程是一种跨国的经济行为,除了会受到当地法律约束以外,有时还会收到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甚至行业国际习惯做法的约束和影响。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加入过一些多边或双边的国际条约,承认一些国际惯例,尊重行业内国际习惯做法,如果能够熟练掌握与投资和工程有关的国际条约、惯例和行业国际习惯做法,则容易被投资目的国和工程所在国的国家所接受,也能够使自己的利益得到相应的保护。同时,中国是WTO的成员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51个国家也加入了WTO,因此,在跨国投资和承接工程项目时应共同遵守WTO的相关规则。另外,截至目前,中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东盟10国、新加坡与巴基斯坦等12个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在相关国家进行投资和承接工程应当遵守协定中的相关内容。
国际投资与工程承包还会涉及到相应的国际惯例与国际投资与国际工程的实践做法,如与国际贸易、国际结算与担保、国际货物运输等有关的UCP600、URDG758、INCOTERMS2010、Hague-Visby Rules、HamburgRules等,企业也应当了解并熟练掌握。同时,中国企业应当掌握国际投资、国际工程中常用的标准合同文本,如FIDIC合同、NEC合同、AIA合同等。
5.投资目的国与工程所在国法律变更的风险
国家法律会随着相关国家形势变化和国际环境变化等原因而发生变更,工程所在国法律变更会为中国企业带来较大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公用建筑项目等是政府项目,受法律法规的影响更大。“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是发展中国家,许多国家法治并不完善,经济发展变化较快,法律变更时常发生。投资项目与工程建设一般涉及的资金额较大,对于PPP项目来说,更有赖于法律的稳定和政府的信用,如果遭遇法律变更则对项目影响很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回收和建设周期一般历时较长,PPP项目更是如此,遭遇法律变更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中国企业对项目所在国法律变更带来的风险必须予以充分的评估,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管控。
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与工程项目政治风险与法律风险管控建议
中国工程企业要利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走出去”,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和国际化进程,必须首先要解决好企业在海外面临的政治与法律风险,为此建议企业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企业应制定“走出去”战略,并应考虑政治与法律风险的防控
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创造了更好的大环境,也为投资和承接项目提供了相应的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便利,对准备“走出去”的企业来讲是大利好,但是企业不仅要考虑眼前利益,也要考虑长期发展。企业“走出去”不应仅是一时心血来潮的盲目之举,而应当进行战略考虑,制定企业“走出去”战略,明确企业长期发展的定位、方向、策略和步骤等战略问题。企业在制定“走出去”战略时,不仅要看到利好的机遇,也应当考虑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和工程承包存在的巨大风险,包括政治与法律风险,不能不顾企业情况和条件,一味跟风,或者仅为了自己输出产能,而不考虑所在国的需求,而是应当认真研究分析国际国内形式和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企业特点的“走出去”战略,使企业“走出去”战略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以及所在国需求相符合。
(二)要建立科学的风险管控机制,全过程管控企业海外投资与工程承包的政治法律风险
企业家又是冒险家,利润常常与风险并存,利润高的市场和项目,往往风险也大,但是冒险不等于莽撞蛮干,企业还应当善于识别、评估风险,事先防范好风险,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控制风险,在风险发生之后,妥善化解风险。但是,对于防范风险的不能仅靠个人的责任心,而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机制并严格执行,科学有效的风险管控机制能构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包括政治与法律风险。
1.企业应建立签约前合同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制度
识别项目风险包括项目的政治法律风险是管理和控制法律风险的前提和基础。企业应当建立项目风险识别、分析和采取管控措施的制度。对于“走出去”的业务,企业首先应当建立合同等法律文件评审制度,并根据具体的经营业务制定每一风险类别评估认定的标准,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据此对经营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识别和评估,并提出防范风险的意见和方案,最终将此落实到合同条款之中。
通过合同管理、授权管理等制度是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包括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承接项目遇到的风险,是企业最常用并非常有效的手段。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制订科学的合同管理流程,设计合理的合同评审程序,合同全过程从合同前期经营、文本起草、合同谈判、合同评审签署、合同修改、文本归档管理等各个重要的合同管理阶段,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同风险。企业还应建立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实行分类分级授权,对于海外项目和海外分支机构的签约履约的权利依法予以约束,避免出现海外项目的失控。
2.制定对外担保、投资等制度,控制担保、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政治法律风险
对外投资、担保是企业法律风险最为集中的经济活动,一些企业因为乱担保、乱投资、不注意控制相关风险,导致法律纠纷时常发生,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国企业到“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进行投资或承接工程项目,风险多、风险大,风险也更为复杂,如果不注意控制,后果也更为严重,因此,建议我国企业对于风险较大的投资、担保等重要经济活动包括海外投资、融资和提供担保,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流程,进行严格审核与管理,以控制这些风险集中的重要经济活动的风险,包括政治和法律风险。
3.控制国际投资与工程履约过程中的政治法律风险
企业一般比较注意签订合同前的合同评审,对于合同签订之后履约过程中的出现的风险往往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许多合同纠纷是因为合同执行不规范导致的,国际投资和国际工程实施过程不同于国内项目,风险点更多,依照合同履行更为重要,因此,企业不能认为项目签约就万事大吉,还应当加强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政治法律风险控制。建议企业借鉴跨国工程公司的经验,加强履约管理,实行项目法律顾问制度,对项目合同履约过程进行全过程管理,保证执行过程的符合合同约定,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合同签订后分包商、供应商合法性和合规性管理。
4.企业应制定常用国际投资与国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企业不仅要熟悉国际通用的标准文本,也应制定公司自己的常用合同的示范文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方便业务人员起草合同,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采用公司示范文本,大幅降低企业海外投资和承接国际工程项目过程中的风险,包括政治和法律风险。
(三)要培养和引进能够帮助企业管控海外项目政治法律风险的国际化人才
企业“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就要拥有国际化的人才。企业“走出去”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和承接工程项目不同于在国内进行相应的经营活动,其所遇到的风险更多、更复杂、更棘手,这就需要企业具有一批能够帮助企业管控跨国项目风险的国际化人才。毋庸讳言,国际项目管理能力和企业风险控制能力一直是我国企业的短板,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外语好、懂技术、会管理、有跨文化视野的国际化人才,包括进行风险管控的国际化人才。对此,企业可以采取措施注意从企业内部选拔培养相应的管理人才,也应从全球市场引进相应的高素质人才。前一段时间,我参与了几家大型中央和地方企业对国际工程项目经理和后备项目经理、国际工程市场开拓管理人员的高层培训,这些企业还是很有远见的。
(四)要考虑政治与法律风险,把握“走出去”的节奏
“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在经济发展阶段、政治体制、法律状况、地理状况、社情国情等方面完全不同,需求也不一样,面临的风险也不相同,企业在指定“一带一路”策略和方案时,绝不能不要四面出击,也不能贪大求快,而应当根据自己的情况,选好市场,有所为有所不为,还要掌握住“走出去”节奏,由小到大,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我认识的一家外企的高管,他曾和中国工程企业有过合作。他谈到中国企业在国外承接的一些项目,风险大,报价低,有的在投标报价时就没有利润,甚至有亏损,他不理解为什么这样的项目中国企业还要承接呢。他说的情况确实存在,这当然可能有其他原因,但是也反映出我国一些企业存在贪大求快的心理。最近几年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和承接项目发生的巨额亏损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中国企业“走出去”,包括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或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考虑自己的承受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不应一味贪大求快,急于求成,为了在海外拿项目不惜一切代价,不然,欲速则不达,反而为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
(五)要善于运用国际通行纠纷解决方式化解投资与工程承包遇到的政治与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与承接工程项目时发生纠纷是常有的情况,如果不能得到公平合理解决,就会导致投资人或承包商的损失。如果能够熟练掌握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就能够使投资纠纷得到公平合理解决,最大程度的保护中国企业的利益。根据对外投资与国际工程的实践经验,解决国际投资或工程合同纠纷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友好解决、调解和诉讼或仲裁。
1.友好解决
友好解决,即是当事人直接通过友好协商或谈判的方式解决。这种方式简单、直接,无需借助第三方,并且不破坏当时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在纠纷发生后,是当事人首先要采取的方式实际上绝大大部分纠纷也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但是,作为到他国进行投资或承接工程的中国投资人或承包商,在使用有好解决的方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企业要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如果没有较强的谈判能力,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企业,往往更难在谈判桌上取得好的结果。二是要做好准备。在谈判之前应当熟悉谈判资料和情况,事先制定好谈判方案,并组织好谈判的团队。三是及时将谈判成果落实到文字上,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调解
调解即是在双方信任的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其居中协调,或提出条件建议和方案,达成双方一致认可的纠纷解决结果。适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一是调解应当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二是双方选择的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应当专业和权威;第三是调解达成一致后,双方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如果双方已有或能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四是应当明确,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在仲裁中都不能引用对方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以及书面材料作为其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3.国际仲裁
国际投资与工程纠纷一般不应选择项目所在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诉讼或仲裁,而应当选择国际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因为通过国际仲裁方式解决投资争议往往更为公正。适用国际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投资争议需要注意一下一个问题:一是选择具有良好声誉的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二是起草好仲裁条款;三是做好仲裁案件,核心是选择适合的专业国际律师。当然,如果争议属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管辖的范围,当事人也可以选择ICSID仲裁。根据《ICSID公约》的规定,ICSID只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一是争端发生在ICSID成员国和外国投资人之间;二是双方的争端是直接由投资所引发的争端;三是双方的争端属于“法律”争端;四是当事人事先或者事后书面同意将争议事项提交ICSID。
(六)要结合所企业所处的行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国别政治与法律风险研究
“魔鬼在于细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情况各异,需求不同,面临的政治与法律风险也完全不同,所以,计划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或承包工程的中国企业不能满足于对沿线国家情况的大概了解,也不能将其他国家的经验完全套用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更不能把在中国的经验全盘照抄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要真正解决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与法律风险,就应当对沿线的每个国家进行国别政治与法律风险的深入研究,特别注意研究沿线国家的基本国情、国家体制、与中国签署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有关外国投资河工程承包的政治法律制度、法律的变更、政府的资信和经济实力等,同时,还应总结实践中的经验的经验和教训,在实践中锻炼和提高。在投资或承接项目时,还应当针对具体的项目进行详细的个案风险分析。必要时,还应当聘用专业律师进行详细的法律尽职调查。
(七)要整合国际资源为企业提供政治法律风险管控服务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和承包工程的政治法律风险由于其跨国性而变得更加频繁和复杂,仅仅依靠企业内部资源管控往往捉襟见肘,难敷其用,因此,借助外部力量,整合国际资源提供相应的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在进行市场和法律尽职调查、前期论证、投标报价、签约、履约、索赔和国际仲裁过程中,投资人或承包商应当寻找专业的国际投资律师或国际工程律师、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提供协助。世界的事要世界人来办,敢于冒险的企业家,如果能够善于利用专业律师等外部力量,管理企业“走出去”遇到的风险,则必然如虎添翼;企业在国际化的进程中如果能注意整合利用外部资源,就能够减少甚至避免企业的投资或工程的政治和法律风险,就能做好中国企业“走出去”这篇大文章,实现企业的华丽转身,建设好“一带一路”伟大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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