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砌块用做建筑主体材料时,其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的规定。当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0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对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3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财政部、环保总局文件《财库[2006]90号》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建筑砌块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砌块》(HJ/T207-2005)标准,其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产品中使用的废弃物和工业副产品(如稻草、木屑、炉渣、粉煤灰、煤矸石、硫石膏等)的含量应大于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