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建筑业普遍存在“一甲多乙”的联合体承包模式,即某施工单位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名义对外投标并签订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或投标函、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承包金额。
甲方只对该施工单位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该施工单位向联合体的其他单位再行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
此种模式下,资金流向、发票流向、应税服务流向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应税服务不符(并非只有该施工单位一方向甲方提供全部应税服务),存在虚开发票的重大涉税风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的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6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规定: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针对以上风险,建议:
(1)签订联合体合同时,明晰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界面和各自金额。施工过程中涉及联合体各方之间工程界面和金额的变动时,建议补签联合体协议,以保证各自开具发票的金额、收到的款项和合同内容一致,进而符合增值税征管要求。
(2)为保证联合体项目符合增值税的征管要求,建议:
①资金流向方面:联合体甲方分别付款至联合体各方;
②发票流向方面: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开具发票给联合体甲方;
③计价方面:联合体甲方分别对联合体各方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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