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工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23日召开第七届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市青浦区土地储备中心对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土地进行储备的议案》。公司全资下属企业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叉车”或“乙方”)与上海市青浦区土地储备中心及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室(合称“甲方”),就上海叉车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储备予以补偿事宜进行协商,签署相关协议。该事项属于出售资产交易。本次土地储备为非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土地储备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23日召开第七届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上海叉车与甲方、实施单位上海市青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储备项目企业搬迁补偿合同》,上述政府部门对上海叉车土地储备搬迁项目补偿总额为8,850万元。
同意授权公司副总裁王太平先生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文件。
经公司初步估算该项土地储备补偿带来的净收益将超过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以上,按照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条的规定,该议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鉴于该事项属于政府规划行为,且公司2015年每股收益低于0.05 元,符合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6条的情形。经公司董事会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豁免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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