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人会认为危言耸听,笔者亲自处理过以及见过的此类质量事故就很多,如深圳一家混凝土公司因为水泥、粉煤灰等原材料弄错导致混凝土质量问题,工程拆除返工,损失上千万元;昆明一家混凝土企业因为外加剂质量问题导致浇筑的楼板混凝土不凝固,赔偿上百万;东莞一家混凝土公司因为混凝土强度等级送错导致底板强度不够返工,损失几百万元。一个浇筑了几万元混凝土的梁柱,一层浇筑了几十万元混凝土的楼板,一块浇筑了上百万元混凝土的底板,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拆除费、人工费、钢筋费、模板费、各种材料费算起来,赔偿金额往往是混凝土价值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混凝土公司是非常重视质量问题的。
然而,在现实当中,一些建筑公司和施工方为了拖延付款、少付款或者拒绝付款,往往都会以质量有问题为理由逼混凝土公司让步,这已经成为混凝土公司经营管理中的焦点问题。
由于混凝土这种商品的特殊性,货送到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员只能就混凝土的和易性和外观进行简单的验收,对其质量是否合格的检验认定只有等7天强度报告和28天强度报告出来后才能知道,故混凝土买卖合同虽然适用《合同法》买卖合同的条款,但因其质量验收标准适用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和规范(如GB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和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质量规范》等),所以在实践中往往还得参照建筑法及工程施工检验标准来执行。由于造成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有多方面,生产、运输、施工、养护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造成浇筑的混凝土最终检验不合格,有的是单方责任,有的是混合责任。
如果是混凝土公司责任的话是很容易分的清楚的,无外乎是混凝土强度不够、不凝固或凝固时间过长、开裂起灰等,但如果是施工方的责任或混合责任的话,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法明确和区分的。发生混凝土质量纠纷时,由于施工方在合同履行中占据优势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混凝土公司需要举证施工方有过错才行,可是现实中混凝土公司不可能长期派人在施工现场监督和检查,所以一般是很难找到有利证据证实施工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过错行为的,故在质量纠纷当中往往是混凝土公司吃亏,赔钱了事。
笔者拜读过一些工程师关于混凝土裂缝问题、离析起灰等各种质量方面纠纷的处理办法,还有一些律师关于质量方面的法律程序及处理方法,站在他们各自的专业角度上来说,讲得都是很有道理的,但综合来看,他们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处理办法和结果还是有差距的。笔者作为职业律师,在混凝土行业担任法律顾问多年,又当过多年混凝土公司的管理者,处理过很多关于质量方面的纠纷,现在笔者把这些年来失败和成功的经验和教训通过案例总结一下,并结合混凝土行业的习惯、法律实体和程序以及工程施工规范等三方面内容,供大家学习和探讨。
笔者曾经处理过一个非常典型的混凝土质量纠纷,一家建筑公司为了抢工期,赶在春节放假前的最后一天把底板浇筑完,工人在简单的养护后就放假了。而恰好春节期间是阴雨天气,昼夜温差大。春节过后二十来天开工,在试块28 天强度送检时质检站发现试块强度过高,但是到现场回弹,经检测,总共浇筑的 1800 平米的底板在靠近排水口附近有 20多平米的混凝土强度不合格,监理要求返工,但是发生了混凝土质量纠纷。由于情况比较复杂的,双方都认为是对方的责任,而责任难以分清,协商又不成,法律就成了处理纠纷的最终手段。
一般纠纷发生后都是混凝土公司起诉施工方要货款,施工方抗辩因为有质量问题所以不付款,并拿出质监站的检测报告作为证据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混凝土公司一般不会认可该报告,认为是施工方施工或养护不合格造成的;在工程质量纠纷中,法官由于不懂工程和行业习惯,一般出现此类情况,按法律程序就会请第三方鉴定机构来鉴定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原因和责任;而一旦进入质量鉴定程序,就进入了漫漫无期的诉讼拉锯战中,先已经申请了回弹,回弹检测报告结果肯定一方不服,于是申请抽芯,抽芯不服重新选点扩点再抽,但结果总是有一方是不服的。作为鉴定机构里的专家也不是神仙,单凭一个混凝土强度的检验结果,不可能反推出质量原因是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造成的还是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是谁的责任。
通常在理论和实践中大多专家认为造成混凝土强度不够的原因主要有四点:
(1)原材料质量不合格;
(2)混凝土配合比不当;
(3)施工工艺不正确;
(4)未经标准养护。
按照以上四点,如果没有真实的混凝土生产资料和施工资料,鉴定机构里的专家们也是无法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真实原因,何况混凝土公司和施工方是不会提供不利于自己的真实资料的,在本案中供需双方都提供了虚假的资料。先说混凝土公司。混凝土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一般会在配合比上下功夫,大多数公司备有两套配合比资料,实际生产的配合比和送检资料上的配方比往往是有差异,本案中的混凝土公司就是采用了备用配合比。考虑到春节放假时间比较久,而混凝土后期强度在这段时间里还可以缓慢的增长,于是混凝土公司在生产时少用了十几公斤水泥,少用了水泥并不代表质量不合格,事实证明混凝土公司估算的很准,在28 天强度抽检中大多是合格的。然而巧的是,在送检试块时,由于施工方没有现场做试块,于是委托混凝土公司提供试块代为送检,而混凝土公司实验员因为心虚把试块提高一个强度等级送去检测,反而弄巧成拙,在对底板抽检时发现一块底板强度不合格,需返工或加固。在这种情况下,混凝土公司涉及提供的配合比造假和试块造假,虽然造假行为不是造成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直接原因,但提供出去就要承担败诉责任,故混凝土公司不会说出真实原因的。
而作为施工方呢?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涉及到赔偿责任和公司名誉,施工方一般不会主动来承认自己的错误。按行业惯例,一般超过200 立方的大面积混凝土施工,混凝土公司都会派现场工程师来监督施工过程。根据现场工程师的介绍,施工过程中没有大的违规行为,但完工后的养护没按规范执行,因为恰逢春节放假,所以具体后期养护情况不明,工地现场施工日志也没有明确记录。但从现场检查后,几个知道内情的工程师私下分析认为,是施工方养护不到位造成混凝土强度不合格的。因为同一批次混凝土,抽查了12 组,只有一组不合格,这一组不合格的混凝土底板靠近排水口,恰好春节放假期间下了小雨,排水口处低洼积水,施工方没人及时处理和养护,造成此块混凝土强度不合格。原因大家是知道了,但施工方不可能承认自己的错误,其也会造假资料来逃避责任,故施工方知道真实原因也不会说出来的。没有真实的一手资料,鉴定机构也是没办法的,最终在鉴定报告上会列上几条原因和主要原因,由法院去自由裁量,结果当然是混凝土生产方和施工方都有责任。都有责任官司就没办法打啦,于是,调解撤诉结案,双方各承担一部分锚杆加固费用。之所以在这里详细介绍这个案例,是告诉大家,笔者在几个省经历过几个这样的质量纠纷官司,大多数鉴定报告都是这样写的,原因有多个,都有一定责任。因此,由于混凝土公司无法全程监控施工方的整个施工和养护过程,很难拿到施工方施工工艺不正确和养护不当的证据,而鉴定机构又无法对此类问题作出科学的明确的鉴定结论,所以质量纠纷当中的混凝土公司总是被动的承受不利后果。
那如何保护混凝土企业的合法利益,避免这种被动承担不利后果的局面,预防质量纠纷的发生呢?
第一,在混凝土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提出质量问题的时间。一般来说,在施工阶段,只要不是发生很严重的质量事故和付款纠纷,供需双方都会合作下去,矛盾不会激化。发生纠纷的阶段主要是集中在工程完工后收尾款时,如果施工过程中双方合作的不是很愉快,这时施工方可能会和混凝土公司算总账,以种种理由来拖延付款和少付款、拒绝付款。
因此,在合同签订时一定要约定出现质量问题后提出的时间,比如在28 天强度检测报告出来后一周内向混凝土公司书面提出,或工程分部分项验收报告出来后的一周内,这样约定的好处是避免在主体封顶后,施工方没有工程进度的压力和材料供应配合的压力了,进而找茬扣款和拖延付款。这样还可以为混凝土公司预留一个时间和空间的机会采取反制手段应对施工方的无理要求,把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而一旦到了工程完工验收后,混凝土公司能够采取的反制措施就很少了。
第二,做好混凝土试块的取样封存和养护工作。按照混凝土管理规定和施工规范,混凝土公司和施工方对每批次的混凝土都要取样做试块送检,由于很多工地施工现场没有标准的试块养护室,故混凝土公司对施工方送检的试块质量存怀疑态度;相反,由于混凝土公司有调换试块的陋习,施工方对混凝土公司提供试块的真实性也是持怀疑态度的;而混凝土试块是证明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以及施工养护是否正确的直接证据,做好试块的取样封存和养护工作对混凝土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通常的作法是,每一批次混凝土到施工现场后,混凝土公司取样员和施工方、监理一起现场取样,然后由施工方和监理做上标记拍照记录,混凝土公司和工地分别拿去养护,送检前混凝土公司和施工方先对试块进行检测,记录结果。如果工地送检和验收出现质量问题,则是施工方责任,与混凝土公司无关,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做出这样明确约定。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后,施工方推脱责任,而造成混凝土公司无法举证无据可查的被动局面,有了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这样的直接证据和合同的明确约定,无需再鉴定就可以打赢质量纠纷官司。在试块取样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广州地区,其在2012 年率先实施在试块中埋设芯片来监督混凝土质量的整个流程。
第三,做好质量跟踪服务,这是个简单直接有效的办法。我们在实验室设有现场服务工程师,凡大批量混凝土和重要工地,都有专人跟踪服务,工程师全天候在施工现场跟踪监督服务。对施工方违规操作问题,工程师都会马上要求施工方改正,并在现场拍照取证,把有关资料发函到项目部签收告知施工方。如此一来,施工方不会轻易指责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在发生混凝土尾款支付纠纷时也不会以质量问题抗辩了。
第四,对于混凝土出现裂缝问题,这是工程中常见问题,也是施工中无法避免和完全解决的问题。经多年的此类事情处理结果证实,发生此类问题时多半是施工方的责任造成的,一些有经验的施工队,即使在混凝土有些问题的情况下,仍能通过后期的施工和保养让混凝土不开裂且达到验收标准。这类问题案例及技术处理方法很多,这里就不多说了。通常出现此类问题时,只要混凝土强度达标了,混凝土企业都会据理力争,不愿承担责任,但在处理结果时,考虑到双方合作关系及付款问题,通常混凝土企业会免费提供一些砂浆给施工方修补裂缝。
第五,快速原则。所谓快速原则就是要早发现、早处理混凝土质量问题。通常有经验的工程师在混凝土凝固前就可以判断出混凝土是否有问题,如果发现得早处理得快,影响就会小,损失就会小。一些公司在发现混凝土出现异常时,常常报以侥幸心里,希望多看几天,找对方的过错,或者期望后期强度会升上来从而符合质量标准,在处理时就找理由推诿拖延,结果是等情况完全明朗时损失已经很大了,造成关系紧张,工期延后,处理难度加大,费用增高等。所以越早发现质量问题越早处理,损失和影响就会越小。曾经我们有一个案例,在东莞的一个工地,上午浇筑的混凝土,到下午过了初凝时间还没有凝固,施工方反映了问题后,混凝土企业派实验室工程师现场去检查,发现确实过了混凝土凝固时间还没有凝固,公司火速召开现场会议,实验室工程师也感觉可能会出问题,于是,在还没完全确认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现场决定拆除返工。连施工方都觉得可惜,表示可以等等看看再说。但混凝土企业没有抱着侥幸的心里,坚持马上拆掉,连夜返工。事后证明混凝土企业的决定是正确的,原来该批次混凝土因为材料部换了水泥没有通知实验室,实验室没有做试配,生产部门就直接按原配合比生产了,结果事后检测外加剂和新换的水泥不匹配,差点酿成大事故。而此次事故由于处理及时,几十万的损失仅仅赔了两万元钱材料费和人工费,还赢得施工方和监理的信任。
第六,保密原则。在发现质量问题前兆时,要尽量让少的人知道,更不要让业主知道。从业主这个角度来讲,施工方同混凝土方的利益是一致的,因为业主知道后,会找理由扣施工方的工程款,虽然最终施工方还是会要求由混凝土公司来承担的,但施工方一般不想陷入纠纷之中,故发生问题后,施工方会配合混凝土公司处理和补救。如果工地过多的人知道,会让事情复杂化,什么开会讨论处理方案啊,检查汇报啊,一级一级的走程序,影响处理的速度,造成损失扩大。作为最终结果的承担者混凝土公司,当然不希望拖延时间。可能有些人不认可这个办法,认为违反规定和诚信原则,但如果不这么做,你在等待的过程中,会如同热锅上的蚂蚁。曾经我们经历过一个事情,混凝土公司因为一点小质量问题和施工方在现场争执,相互指责是对方的过错,结果被监理知道,监理报告给甲方,甲方正在为工程进度款到不了位而犯愁,知道后暗喜,报告给了建设局,建设局下了停工检查通知,要质监站走程序,这下施工方和混凝土公司都慌了,不管质量有问题没问题,工地上千号人,一旦停工,后果不堪设想,于是一起携手配合把事情解决了,停了三天后恢复开工,但还是造成了双方几十万元的损失。事实教训我们,出现问题不要惊慌,不要相互推脱指责,找清楚原因,同施工方积极快速的处理解决,只要结果处理好了,工程检查合格了,过程怎么样就不重要了。
这是笔者在处理混凝土质量纠纷时和管理混凝土企业时积累的一些经验和意见,可能有些地方观点并不正确,大家并不会认同,在这里只是提供给大家探讨学习,并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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