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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六部委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来源:中国混凝土机械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机械网 发布日期:Mar 1, 2014 阅读次数:1827 收藏 打印 
摘要: 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有关决定,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2009年8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有关决定,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2009年8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4年3月1日起,将国家支持发展的油气钻探设备、半潜式钻井平台、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深水物探船、接触网多功能综合作业车、湿式电除尘器等装备纳入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范围。
  自2014年3月1日起,取消直流供电牵引设备、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系统、联锁系统、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等装备进口免税政策;调整三代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与常规岛设备、清筛机、混凝土泵车、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装备的进口免税零部件及原材料目录。
  一、《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2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不免目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对2014年3月1日(含3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4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不免目录》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4年9月1日前(不含9月1日)进口本通知附件4所列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附件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附件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调整前有关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调整后的《不免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不免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退税。
  自2014年9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不免目录》中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不免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核征免税的,《不免目录》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不免目录》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不免目录》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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