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04号文件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了25亿元人民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本期债券),期限六年。根据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亚验[2013]38号《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25亿元,扣除承销费用及保荐费用等,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30,068,000元,已于2013年10月31日存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为32001718636052518562。
为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徐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简称财务公司)、保荐机构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摩根华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简称建行徐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财务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号为20111012000105,截至2013年10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30,068,000元。财务公司在建行徐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号为32001718636059565050,用于存放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截至2013年10月31日,财务公司在建行徐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30,068,000元。
二、公司及财务公司与建行徐州分行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和财务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摩根华鑫作为公司发行本期债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履行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财务公司、建行徐州分行应当配合摩根华鑫的调查与查询。
摩根华鑫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摩根华鑫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德祥和/或王欣宇可以随时向财务公司查询、复印公司专项账户的资料;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项账户的资料。
五、财务公司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摩根华鑫指定的两位保荐代表人。财务公司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或财务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等于或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应当立即以传真方式通知摩根华鑫,同时提供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七、财务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摩根华鑫出具对账单或向摩根华鑫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摩根华鑫调查专项账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摩根华鑫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财务公司、摩根华鑫、建行徐州分行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履行相关权利、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