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北京知产法院发布了2016年典型案例,共八大类62案。
其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类”的第10个案例是:
青岛科尼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青岛迪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认为,青岛迪凯公司存在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判赔358.8万+2万合理支出;
当年判赔几百万的案子不算小了,但随后,被二审打脸!
二审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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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诺销售行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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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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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许诺销售造成的损失!
撤销判赔,仅支持2万合理支出...
咦,判赔清零?!
那还怎么算“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判决呢?
(二审判决书连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c9612203a0a4292a699a8080010da82)
再后来,该二审判决因为改判了一审经典案例而变成经典案例。
于是,被写进了案例评析的书里。看点是,“许诺销售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但是,近期最高院再审判决下来了,二审判决又双叒叕被最高院改判!
358.8万的侵权赔偿又判回来了!!
高院认为,迪凯公司“从事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
为什么写进经典案例评析中的“认定”,又被最高院“不认定”了呢?
关键在于,最高院是“从举证责任和举证妨碍的角度可以推定凯迪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行为”。
具体点就是,迪凯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保全裁定提供相关证据(甚至还曾被判处罚款100万),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从而推定上述主张成立。
相反,二审认定的一审的举证责任分配有误,并认为二审中提交的销售证据不属于该案审理范围,故而被打脸...
具体看判决,已获得授权发布。
(部分省略...)
二审法院认为:
再审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