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众所周知,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随意加水会严重影响混凝土的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对混凝土工程质量危害极大,必须严格禁止。因此在国家标准 GB 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和 GB 50666—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中,均将“混凝土施工过程中严禁加水”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但是实际施工中,即使混凝土坍落度完全满足施工规范要求,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随意加水现象在全国各地仍普遍存在(笔者近期在百度上搜索“混凝土加水”,得到高达 435 万条结果)。随着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发展,这个现象几十年来愈演愈烈,已成为行业公开的潜规则,采取各种措施至今也得不到有效解决,大家对此也渐渐习以为常、甚至麻木不仁。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对施工行为而言没有丝毫约束力,建筑工程真实的质量状况令人担忧。
1 施工过程中随意加水的根源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久治不愈的根源有三个方面:一是混凝土工人素质差;二是混凝土结构质量责任主体错位;三是施工加水监管责任主体错位。
1.1 混凝土工人素质差
当前不管规模多大的建筑公司,在一线施工的混凝土工人基本上是没有经过任何专业系统培训的“农民工”,隶属于劳务公司或者私人包工头。而笔者上世纪 90 年代初在国有建筑公司工作时,大部分混凝土工人还是建筑工人技校毕业的国有企业正式工,并且有技能分级,现在基本绝迹了。需要浇筑混凝土时,施工单位找劳务公司或者私人包工头谈好一个工多少钱,就可以干活了。别说让农民工执行 GB 50666—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可以说农民工根本就没听说过施工还需要规范(又有多少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学习、执行过 GB 50666—2011)。混凝土企业技术人员如果指出他们施工行为不规范,他们往往会理直气壮地答复:从来都是这样干的。可以说这些农民工对混凝土浇筑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只图能不费力气尽快干完活拿钱走人。因此不管混凝土坍落度是否满足施工规范要求,恨不得一律加水加到自流平。即使这种素质的混凝土工人有时也存在年龄大、工钱高、不好找的困境,施工单位也不想管理,也很少安排技术人员指导、监督施工,施工质量把关形同虚设,反正混凝土结构质量出了问题可以推向混凝土生产企业。
1.2 混凝土结构质量责任主体错位
国家标准 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在第一章节“范围”里就开宗明义指出:本标准不包括交货后的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实际上就是明确了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边界,分清了混凝土企业的责任,即不承担交货后的施工责任,这种责任界定是基于预拌混凝土的拌合物特性。预拌混凝土是以拌合物、半成品的形式提供给施工单位的,而混凝土结构、成品是由施工单位通过浇注、振捣和养护等一系列工作来完成的。因此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边界仅限于交货前的拌合物质量,而不包括交货后因浇筑、振捣和养护等施工原因导致的结构质量。
但现实工作中并非如此,预拌混凝土这种半成品特性没有被各方充分了解(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监管部门、甚至混凝土企业自身),所有单位的惯性思维是:一旦混凝土结构出现质量问题,首先就怀疑是混凝土生产问题,就往混凝土企业身上推。除非混凝土企业能拿出不是自身原因的充分证据,否则只能承担所有责任,因此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纠纷频繁发生。根源在于:影响混凝土结构质量的因素既与拌合物质量有关,也与设计、施工、时间、环境等非生产性因素有关,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通常难以明确区分责任。而混凝土企业作为最末端的生产单位处于弱势被动地位,难以收集施工等其它证据,发生纠纷时也很少被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监管部门所理解与支持,经常会输掉官司。混凝土企业为了回款或声誉,面对质量纠纷也只能忍气吞声、花钱免灾。久而久之,只要是混凝土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就由混凝土企业承担责任也就成了行业规则,因此行业戏称商品混凝土是“伤心混凝土”。笔者虽然是 GB/T 14902—2012 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但作为混凝土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在处理类似质量纠纷时,也经常是有口难辩,只能任人敲诈。现实是有权有势的单位永远是对的,生产企业作为弱势单位很难申诉辩解成功。即使有时申诉辩解成功,反而会因得罪权势单位以后而遭受刁难,最终输掉声誉和市场。因此笔者十分留恋曾在国外搅拌站工作的那段时光,质量监管极其规范且严格,但只需要确保混凝土生产质量符合要求即可。施工质量好坏从来不需要混凝土企业操心,由施工单位自觉遵守以及咨工(类似于国内监理)负责监管。没有发现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随意加水现象,也没有各种无理的质量纠纷和刁难。
正是由于混凝土结构质量责任主体错位,混凝土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全部推向混凝土企业承担,所以施工单位对农民工施工过程中随意加水现象基本上不管不问。特别是在民建工程中,除了施工过程中随意加水,混凝土的漏振、欠振、过振、不抹面、不养护、早拆模、早堆载等等不规范施工现象比比皆是,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反正所有质量问题可以推给混凝土企业承担责任,这就是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久治不愈的核心根源。
1.3 施工加水监管责任主体错位
按理说农民工受雇于施工单位,其行为应对施工单位负责,并接受施工单位的监管。由于混凝土结构质量责任主体的错位,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随意加水现象很少监管。而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监管工程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2002 年 7 月 17 日建设部建市(2002)189 号发布)规定,监理单位应对混凝土浇筑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但是受制于监理人员的人数、素质、以及责任心,又有多少监理人员能做到时时监督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是否随意加水?监理单位也不愿、不敢直接得罪农民工。另外,施工单位普遍喜欢晚上、夜里浇筑混凝土,因为没有监理会加班旁站。因此混凝土浇筑过程监理旁站规定同样形同虚设。
该监管施工加水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想监管、不愿监管、也不敢监管。由于混凝土企业是这个问题的直接受害者,所以负责监管施工过程中是否随意加水的单位不得已只能是混凝土企业(有些地方的主管部门也认为混凝土企业应该为现场是否随意加水负责)。但是混凝土企业监管施工加水也是有巨大风险的。轻者,面对不让加水导致农民工罢工、撂挑子走人时,混凝土企业无可奈何、束手无策,还要受到施工单位的责备;重者,因阻止加水或加水取证而挨打的混凝土企业员工不是少数。哪个混凝土企业的试验室主任手里没有一大堆加水证据,作为自我保护的手段,但不敢轻易公开,一怕人身安全;二怕牵连公司得罪客户失去市场。正大光明维护产品质量的行为反而搞得像做贼一样;生产者需要负责监督使用者是否按规范要求使用产品;客户不按规范使用产品而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反而可以理自气壮地找生产单位来承担责任,如此荒唐的事情在预拌混凝土行业里早已司空见惯、习以为常。
2 根本性解决措施
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是导致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随意加水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源,显然不是混凝土企业所能解决的,因此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从根源上着手。残酷的事实证明,没有政府出面,仅靠标准规范和企业自身来解决这个问题是徒劳的、也是无能为力的。
2.1 大力推广应用自密实混凝土
农民工对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随意加水问题最理直气壮的理由就是:混凝土流动性欠佳。其实,混凝土企业不是没有能力解决混凝土性能欠佳的问题。现在对有一定实力的混凝土企业而言,自密实混凝土的设计、制备技术已十分成熟,并非难事,只是施工单位不愿意额外支付自密实混凝土所增加的生产成本。施工单位普遍认可,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需要增加成本及售价;但是提高混凝土坍落度等级或耐久性能等级需要增加成本及售价,还很难让施工单位接受。
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自密实混凝土在日本发展起来。日本发展自密实混凝土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解决熟练技术工人的减少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提高之间的矛盾。而这个矛盾在我们国家同样愈加突出,所以才导致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随意加水,以及建筑工程质量通病久治不愈的问题。因此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发文,鼓励在适宜的混凝土结构中大力推广应用自密实混凝土,取消混凝土浇筑振捣工人,可以保留少数收面及养护等辅助工人,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规范施工对混凝土结构质量的不良影响。
通过大力推广应用自密实混凝土,也可以极大地推动当前住建部和工信部开展的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试点工作,从而带动提高混凝土企业的技术水平以及建筑工程质量。
2.2 明确施工单位是混凝土结构质量的责任主体
从标准规范的角度而言,混凝土结构质量的责任主体是明确的,但表达的并不直观、清晰,加上混凝土企业的弱势地位,从而导致当混凝土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时,主导权、解释权在权势单位手里,混凝土企业找不到十分明晰的责任划分依据,也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权益,为了回款或声誉只能忍气吞声,更加助长了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随意加水等不规范施工行为的嚣张气焰。所以现在的施工单位根本不在乎施工质量好坏,反正所有混凝土问题可以找混凝土企业承担。近年来国家、省市主管部门下发了一系列关于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方案、措施,但是没有一条是针对如何监管、提高施工过程质量的措施。所谓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只要是涉及混凝土结构质量问题,最终还是转嫁到混凝土企业身上。这种情况下,建筑工程质量怎么可能得到切实提高?因此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刊登的采访北京科技大学刘娟红教授的新闻报道标题就是《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首先要分清责任》。混凝土的高性能并不代表混凝土结构的高性能,如果质量责任不明确,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没人关注,施工质量监管形同虚设,无人追责,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难以达到最终目的。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名誉理事长谭洪光提到:大家对当前工程质量、混凝土耐久性普遍感到担忧,认为除重大工程、重点工程、特殊工程外,混凝土工程质量和寿命大多不如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也就是说预拌混凝土技术推广应用三十多年来,不仅没有带来建筑工程质量的普遍提高,反而质量还不如从前。笔者认为除了与混凝土行业自身存在鱼龙混杂、良莠不分、劣币驱除良币等严重问题外,也与现在的施工单位已经不再为混凝土结构质量负责,出了问题总是推向混凝土企业,不再关心以及设法提高施工质量有很大的关系。混凝土生产质量没保障加上混凝土施工质量完全失控,质量责任区分不清,质量监管做不到对症下药,民建混凝土工程质量大多不如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并不奇怪。
因此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应发文,明确混凝土结构质量的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当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合格后,混凝土结构质量问题(常见的如:裂缝、实体强度不合格等)完全由施工单位承担、负责,除非施工单位能提供出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不合格的合法证据,否则不能将责任推卸给混凝土企业。而不应该像现在这样,由混凝土企业取证证明施工过程有问题。
2.3 强制推广混凝土浇筑全过程的视频监控
混凝土结构质量取决于结构设计、混凝土生产以及混凝土施工三大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混凝土结构质量问题。这三个环节中,结构设计有结构计算书和设计图纸可以追溯。混凝土原材料和理论配合比可以随时接受抽检、复验;生产计量记录在工控中永久保存,在一些地方要求时时上传至市级监管系统,而笔者在国外搅拌站的每车混凝土发货单上就包含系统自动打印的详细计量记录,每车混凝土配比执行情况一目了然,可以时时接受任何单位的核对;也可以用同时生产的其它工程混凝土质量作为旁证;只有混凝土施工环节事后不可再现、不可溯源、死无对证(人为事后手填记录是不可信的),因此很多混凝土质量事故是无法查找到真实原因的,行业戏称当前工程质量完全掌握在农民工手里。其实现在的视频监控技术已十分成熟,因此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强制推广混凝土浇筑全过程的视频监控,从而实现施工质量过程的可再现、可追溯,彻底解决施工过程取证的难题,也避免混凝土企业取证所面临的各种后顾之忧。
笔者注意到北京市住建委下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京建法(2013)17 号)。当然其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解决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随意加水问题,而是为了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实现绿色施工和渣土运输规范化管理。笔者认为这项工作完全可以延伸到监管混凝土浇筑全过程,特别是混凝土的入泵处和出泵口必须在视频监控范围内,防止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随意加水。也可以把监理旁站纸质记录改为监理旁站视频监控记录。并且所有混凝土浇筑过程视频资料应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永久保存。
3 结束语
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随意加水现象已存在几十年,其危害十分巨大。但各种各样解决措施最终都是由施工企业或混凝土企业自行解决,不能切中要害,监管部门在认识上也存在偏差,监管上总是缺位或错位,所以这个问题愈演愈烈、久治不愈。笔者认为,只有请政府主管部门出面,通过采取上述三项针对性措施,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随意加水问题,才能切实提高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以及实体质量,这项工作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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